这名单,大了去了,海量呀//@范忠信:转发微博

四中全会说要追究干涉司法的领导责任,俺心里乐开了花。我这有一箩筐干涉司法的领导名单,还有真凭实据。谁把党中央电话给我,我第一个实名举报。嘿,我愿做贯彻全会精神第一人。我这次绝对政治正确,有法可依。备注:以实际行动改过自新者可忽略不计。专治对法院批条子、瞪眼睛、耍威风、拍桌子书记。



//@杨汉卿律师:继续持续//@崔小平律师: //@宋小鲁:这是之前写的一条段子,偶然翻出来,感触颇深啊!

收一短信:我们的法治现状:(1)三个基本法:领导的看法、领导的想法、领导的说法。(2)三个诉讼原则:大案讲政治、中案讲影响、小案讲人情。(3)三个效力原则:法律服从红头文件,红头文件服从内部规定,内部规定服从领导决定。(4)法治基本状况:严格立法,普遍违法,选择执法。(@于建嵘 老师)



很难呀!严查枉法者,检验四中全会的实效。

#法制晚报快讯#【念斌:希望四中全会后尽快启动案件追责】8月22日,8年来4次被判死刑的念斌被宣布无罪释放。8年牢狱让念斌一身是病,致力维权的姐姐念建兰也被查出肿瘤,两人正在北京治疗。念斌说,出狱至今没有任何相关部门联系他,希望四中全会之后尽快启动对这些失职渎职人员的追责。(记者 王选辉)




//@大学辉仔:转发

依法治国的真正障碍是执法者枉法、法院不依法判决,制造冤、假、错案件者没有受到惩处反而升官发财,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如果不立即严惩一大批枉法者,不迅速纠正一批冤案,什么都是浮云![下雨]




//@声音法治周刊: //@徐昕: 判决书应针对案件的事实与法律问题,法官应中立、消极、被动,判决书贬损律师会让法庭的公正性受到质疑

【香港和台湾的法律人如何看待法官在判决书中评价律师】




//@陈从荣律师:既然法无禁止,律师的会见权就应保护;既然刑诉法修订专门设立了死刑复核程序,律师就可依法参与;为查明事实,兼听则明,也可进一步防止冤假错案,把好生死关;为保障死刑犯的人权计,对其释疑解惑,让其明白死得其所,也体现了人类文明对个体生命的普遍尊重。

最高法法官终于明确答复:死刑复核阶段律师会见,无明确法律规定,不同意律师再会见。法律上不明确? 《刑事诉讼法》第37条规定: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会见和通信。另外,与旧法不同,新刑诉法己确认律师可以介入死刑复核程序,身份亦为辩护律师。辩护律师会见,并无诉讼阶段限制呀



//@杨名跨: 最高枉法法院,而绝非人权守护及法治的终极捍卫者, 难道不是吗@最高人民法院 ?/@王甫律师:为何难有法治?破坏法治者往往是满口法治的人治者、治人者。

最高法法官终于明确答复:死刑复核阶段律师会见,无明确法律规定,不同意律师再会见。法律上不明确? 《刑事诉讼法》第37条规定: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会见和通信。另外,与旧法不同,新刑诉法己确认律师可以介入死刑复核程序,身份亦为辩护律师。辩护律师会见,并无诉讼阶段限制呀



右边[给力]//@伍雷论法的精神: 在此可知,最高院实乃乱法的源头!//@李英俊律师: 希望只是理解错误,而不是权力的傲慢。//@周泽律师: 最高法院法官对会见问题作这样的表态,是不是太轻率了?

最高法法官终于明确答复:死刑复核阶段律师会见,无明确法律规定,不同意律师再会见。法律上不明确? 《刑事诉讼法》第37条规定: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会见和通信。另外,与旧法不同,新刑诉法己确认律师可以介入死刑复核程序,身份亦为辩护律师。辩护律师会见,并无诉讼阶段限制呀



滚动到底部翻页
上一页下一页

回到首页返回顶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