到底是前者,还是后者,不得而知。//@李英俊律师: 希望只是理解错误,而不是权力的傲慢。//@周泽律师: 最高法院法官对会见问题作这样的表态,是不是太轻率了?

最高法法官终于明确答复:死刑复核阶段律师会见,无明确法律规定,不同意律师再会见。法律上不明确? 《刑事诉讼法》第37条规定: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会见和通信。另外,与旧法不同,新刑诉法己确认律师可以介入死刑复核程序,身份亦为辩护律师。辩护律师会见,并无诉讼阶段限制呀



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”,难道不包括这起案件吗?如此公然违法、剥夺律师会见权,何谈公平正义?法治如果不能体现在公正执法、司法中,如何让人相信?

最高法法官终于明确答复:死刑复核阶段律师会见,无明确法律规定,不同意律师再会见。法律上不明确? 《刑事诉讼法》第37条规定: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会见和通信。另外,与旧法不同,新刑诉法己确认律师可以介入死刑复核程序,身份亦为辩护律师。辩护律师会见,并无诉讼阶段限制呀



//@当律师的陈刚://@赵晓:哪位小平同志? //@萧含:小平同志说,天塌了,有高个子顶着。这些个大事,交给庙堂上那些大人物吧。何况,这天,一时半刻似乎还塌不了,但雾霾是决不会消失的。唉!

四中全会开了三天,密不透风。中央六大报章一起登发通稿《开创法治中国新天地》,新华社也鼓吹《迈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境界》。会“新”在哪里?我只盼祭出宪法宪政,统率法治。等待明天。@徐昕 @陈有西 @SCMP_南華早報 @童之伟 @吴伟bj @五岳散人 @赵晓 @南风窗 @彭园v @钱钢 @萧含 @叶匡政 @周保松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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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中国的法官为何不会有职业尊荣?】除去收入、体制等原因,法官个人本身无廉耻,无信仰,守不住,故会有贪污、集体买春等丑闻。且,有些法官,为苟图衣食,作出的判决书中,无视法律精神,将法律规定贱作厕纸,以強奸法律为能事。在国外,法官大都是大律师、大学者、世子担任,担任法官是一种荣耀。



2013年新刑诉法实施后,死刑复核阶段的会见已经不是问题,地方上一般都是允许会见的。此案中,地方法院和公安看守所之前一直允许会见,倒是最高法院主动叫停了会见。如果只是个案倒还罢了,一旦形成惯例,扩及到其他案件,就会导致死刑复核程序的重大倒退,与依法治国、保障人权的趋势背道而驰。

最高法法官终于明确答复:死刑复核阶段律师会见,无明确法律规定,不同意律师再会见。法律上不明确? 《刑事诉讼法》第37条规定: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会见和通信。另外,与旧法不同,新刑诉法己确认律师可以介入死刑复核程序,身份亦为辩护律师。辩护律师会见,并无诉讼阶段限制呀



//@周泽律师:转给@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

我给我们检察长打电话不接,给一副检察长打,她说已经调走。给最高检一处长打,不接。我是用左手艰难地说。刚坐CD,肺部已查出问题。凶手是埋伏好,一人说反映问题,然后看小饭馆没有人,假意上厕所,另一人冲上来就打。用酒瓶打碎后又用椅子砸,我倒在地上用脚









最高法法官终于明确答复:死刑复核阶段律师会见,无明确法律规定,不同意律师再会见。法律上不明确? 《刑事诉讼法》第37条规定: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会见和通信。另外,与旧法不同,新刑诉法己确认律师可以介入死刑复核程序,身份亦为辩护律师。辩护律师会见,并无诉讼阶段限制呀



带鱼懂外语吗?写文章引用数据不注明出处?//@白发萧萧法律人:好像带鱼作出了说明//@王双增的博客://@守候者说: //@547匹狼: //@雷公旗: 转发微博

“法国总统一人的饭钱就高达9600万欧元”、“美国总统奥巴马全家聚餐一顿就花了400万美元”、 “一个手机就值2700万美金”的新闻出自哪里?“周小平同志”没明说。百度一下,数据出自“周小平同志”;谷歌、雅虎、搜狗用遍,数据仍然出自“周小平同志”。——李悔之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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